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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21-12-31 来源:  点击次数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新媒体管理,更好地发挥新媒体作用,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《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》《互联网组群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教育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媒体,是指以学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建设、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,包括但不限于微博、微信、qq、贴吧、抖音及其他APP 移动客户端等。

第二章 管理机制

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学相关规章制度,按照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进行管理。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各新媒体平台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。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,包括建立责任体系、充实工作队伍、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。

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(新闻中心)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,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,统一管理、协调统筹、整体规划,监督检查与考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。建立学新媒体联盟,形成新媒体工作合力,构建全校联动的校园新媒体宣传格局,最大限度覆盖教师、学生、校友及关心学校发展的社会群体。党委宣传部对新媒体联盟负有监督指导责任。

第五条 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。校内各单位新媒体平台创建时,须填写《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》,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,报党委宣传部(新闻中心)备案。若新媒体平台账号名、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,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(新闻中心)备案。校内各单位下属的新媒体平台,由各单位审查批准,并报送党委宣传部(新闻中心)备案。

第六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。学官方微博、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,由党委宣传部(新闻中心)直接管理。校内各单位官方微博、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,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。各单位下属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,由各单位管理,受党委宣传部(新闻中心)监督指导。

第七条 对一级、二级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审批和年审制度,未通过年度审核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。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并运营的账号,请按第五条规定补办各项手续。

第八条 以学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,主要用于交流工作、联络感情的新媒体平台,如QQ群、微信群、聊天室等,实行创建人负责制,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。

第三章 运营机制

第九条 各单位新媒体平台应加强建设,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,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,注重个性发展,提升文化内涵,服务师生员工,避免重复建设。

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内容发布联动机制。在涉及学重大宣传活动,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学校新媒体平台,发挥特色和作用,形成宣传矩阵效应。对于突发事件危机应对,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、统一口径发布信息。

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内容发布审查机制。新媒体平台主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严格执行“先审后发”制度和“三审三校”制度,严禁发布不实、虚假和错误信息。严禁利用校园新媒体平台传播宗教信息。严禁利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。

第四章 信息安全

第十二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。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保密管理相关规定,严禁发布涉密信息。

第十三条 新媒体平台主办单位应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,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。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,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,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。

第十四条 新媒体平台涉及学校数据服务的,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,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规定报网络与信息中心审批。

第五章 奖惩机制

第十五条 根据新媒体平台的运行情况和影响,党委宣传部(新闻中心)评选表彰年度优秀校园新媒体、优秀校园新媒体记者和新媒体建设先进单位。

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《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》和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,出台新媒体平台稿酬发放办法。学校官方微信的原创作品阅读量达到1000,可获取50元稿酬,每增加1000阅读量,稿酬上浮50元,最高至500元;重要的原创策划刊发后在社会产生良好反响,阅读量过万、点赞数过千、转发量过万,可获取500元稿酬,对有创意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的原创策划作品支付1000元稿酬。阅读量低于1000的,不予支付稿酬;学校官方微博原创作品阅读量达到3000,支付稿酬50元,达到10000稿酬100元,阅读量超过2万(含2万)支付稿酬300元;重要的原创策划、创意刊发后在社会产生良好反响,阅读量超过4万、转发量超过100的微博,支付稿酬500元,对有创意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的策划创作品支付稿酬1000元。阅读量低于3000的,不予支付稿酬。

第十七条 各新媒体平台出现信息发布不实、虚假和错误的;对舆情回应不力的;出现责任事故和政治偏差的,主办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法,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党委宣传部(新闻中心)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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